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计算利息的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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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计算利息的方法是()
A.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
B.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间计算,实际借款期间小于1年的,按1年计算
C.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
D.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但是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C

(2)【◆题库问题◆】:[多选] 宏观调控法合法原则主要表现在哪个方面?()
A.调控主体的资格合法
B.调控行为合法
C.调控程序合法
D.调控手段合法

【◆参考答案◆】:A, C

(3)【◆题库问题◆】:[多选] 下列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支付款或者报酬义务时,另一方可依法行使留置权的有()
A.保管合同
B.建设工程合同
C.货物运输合同
D.行纪合同

【◆参考答案◆】:A, C, D

(4)【◆题库问题◆】:[多选] 某公司的下列人员中,可以担任该公司监事的有()
A.副董事长
B.第一大股东(非董事)
C.财务总监
D.总工程师

【◆参考答案◆】:B,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5)【◆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下列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A.破产宣告前受让的已取得所有权但未支付对价的财产
B.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C.破产企业设立的全资法人型企业的财产
D.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参考答案◆】:B, D

(6)【◆题库问题◆】:[单选] 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B.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D.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7)【◆题库问题◆】:[多选] 在重整期间,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
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一般应暂停行使
B.债务人的出资人一般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C.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要求发放其报酬
D.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参考答案◆】:A, B,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整期间的限制性规定。选项A.B.D的说法为重整期间的限制性规定,但《企业破产法》并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要求发放其报酬"的规定。[该题针对"重整申请与重整期间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8)【◆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应当将下列投资者视为一致行动人的有()
A.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B.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C.持有投资者2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D.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参考答案◆】:A, B, D

【◆答案解析◆】: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如无相反证据,视为一致行动人。

(9)【◆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其中包括()。
A.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B.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管理层不得参与
C.拟受让的管理层可以享受一定的价格优惠
D.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

【◆参考答案◆】:A, B,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要求。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该题针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知识点进行考核]

(10)【◆题库问题◆】:[单选]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聘用丁担任该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应当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是()
A.甲
B.乙
C.丙
D.丁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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