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申办产权变动登记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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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金融企业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申办产权变动登记的有()。
A.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
B.因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国有资本持股比例发生5%以上的变化
C.由金融类国有企业转变为非金融类国有企业
D.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参考答案◆】:A, B, D

【◆答案解析◆】:选项C:应当申办产权注销登记(而非产权变动登记)。

(2)【◆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A.尚未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B.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
C.支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参考答案◆】:B, C

【◆答案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题库问题◆】:[多选] 下列各项中,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有()。
A.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B.向累计超过5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C.向累计超过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D.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参考答案◆】:A,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券。

(4)【◆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的事项是()。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B.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技术进出口合同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参考答案◆】:A,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适用4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该题针对“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5)【◆题库问题◆】:[多选] 下列合同中,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有()。
A.融资租赁合同
B.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
C.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电合同
D.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参考答案◆】:A, B, D

【◆答案解析◆】:选项C,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6)【◆题库问题◆】:[多选] 甲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之一乙公司申请甲公司破产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甲公司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有()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乙公司的连带债权人
D.占甲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参考答案◆】:A,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7)【◆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A.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B.讨论决定破产宣告前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费用的支付
C.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D.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

【◆参考答案◆】:A, D

(8)【◆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止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要求:

【◆参考答案◆】:(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对其投资比例的上限法律并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本题,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为80%,已超过了25%的下限,其投资比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维斯特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本题,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的出资是不符合规定的;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这里天元公司虽然以自己的母公司为其出资进行担保,但合营企业本身并没有提供担保,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应该符合的条件是:为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本题中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300万美元高于同类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是不符合规定的。 (4)维斯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维斯特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为其全部认缴出资额的16.25%,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委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因此这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全部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是不符合规定的。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本题中,朝合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与合营企业合并后的性质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应确定为1亿美元。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本题中,合营企业合并前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折股比例为1美元1股,因此可以折合为3000万美元的股份,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因此合并后所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美元。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本题中,外国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额为3600万美元,已经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5%,符合规定。

(9)【◆题库问题◆】:[多选]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列事项中,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
A.分立成两个企业
B.与其他企业合并
C.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D.分配利润

【◆参考答案◆】:A, B

(10)【◆题库问题◆】:[多选] 下列合同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A.甲将标价为10000元的手表误看成1000元,出售给了乙
B.15周岁的丙自己到商场购买价值5000元的电脑一台
C.丁冒充戊的代理人,以戊的名义将戊的汽车以3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己
D.庚将其保管的辛的电脑说成是自己的电脑,出售给了庚的邻居

【◆参考答案◆】:B, C, D

【◆答案解析◆】:(1)选项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选项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3)选项C:一般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4)选项D: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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