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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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问题◆】:[单选] 甲与乙订立租赁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栋房屋租赁给乙使用。租赁期间,甲在征得乙同意后,将房屋卖给丙,并转移了所有权。下列有关该租赁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租赁合同在乙和丙之间继续有效
B.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C.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D.租赁合同自动解除,但是丙应当另行与乙订立租赁合同

【◆参考答案◆】:A

(2)【◆题库问题◆】:[判断题] 甲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关键看其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如果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反之,则为可撤销合同。

(3)【◆题库问题◆】:[单选] 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为名义股东,后甲没有与乙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低价转让于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B.甲的该行为造成乙的损失,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
C.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的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D.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名义股东股权的转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力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中有关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是以低价转让于丙的,不符合善意取得中"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因此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4)【◆题库问题◆】:[多选]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融资租赁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B.对租赁物的质量保证及根据合同出卖人应提供的其他服务,均由出卖人直接对承租人负责
C.融资租赁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D.出租人应当保证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
E.出租人负有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参考答案◆】:A, B, D

【◆答案解析◆】: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承租人负有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5)【◆题库问题◆】:[多选] 下面关于股票种类的论述中正确的有()
A.根据票面上及股东名册是否记有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B.根据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后配股
C.根据是否有票面金额公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D.根据发行的资本范围的不同分为旧股和新股

【◆参考答案◆】:A, B, C, D

(6)【◆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各方在合作期限届满前,经协商同意延长期限,并向审批机关提出延长合作期限申请而获得批准的,延长期限的起算日期是()
A.合作各方达成延长合作期限协议之日
B.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之日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作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D.合作企业原合作期限届满后的次日

【◆参考答案◆】:D

(7)【◆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07年4月某市财政局对某国有企业进行会计检查时,发现以下情况:(1)2006年6月,该企业的新厂长甲任命自己的妻子乙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乙随后将自己的侄子丙调入会计科担任出纳工作,并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丙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2006年7月,会计人员丁调离该企业,在与接替人员戊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会计机构负责人乙安排丙负责监交。戊在交接过程中因疏忽未发现所接收的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事后,当戊发现丁移交过来的会计资料存在大量问题,找到丁时,丁表示由于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于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乙要求戊对移交过来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3)2006年9月,厂长甲决定增设1名副厂长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张某配合其工作。11月,厂长甲决定免去张某的总会计师职务。(4)2006年l0月,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乙批准,某研究所复制了该企业的会计档案,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要求:

【◆参考答案◆】:(1)①厂长甲任命自己的妻子乙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乙安排自己的侄子丙担任出纳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③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④丙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根据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①安排丙负责监交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②丁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③乙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既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未发现所接收的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3)①增设1名副厂长主管财会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②厂长甲决定免去张某的总会计师职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总会计师由单位负责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计档案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4)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8)【◆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权人中,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的有()
A.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
B.兼有有财产担保债人和无财产担保债权人双重身份的债权人
C.代替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
D.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参考答案◆】:A, B, C, D

【◆答案解析◆】:(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无表决权;(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3)兼有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其表决权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清除的债权部分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5)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9)【◆题库问题◆】:[多选]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外双方均可采用的出资方式包括()。
A.现金出资
B.实物出资
C.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
D.场地使用权出资

【◆参考答案◆】:A, B, C, D

(10)【◆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止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要求:

【◆参考答案◆】:(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对其投资比例的上限法律并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本题,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为80%,已超过了25%的下限,其投资比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维斯特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本题,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的出资是不符合规定的;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这里天元公司虽然以自己的母公司为其出资进行担保,但合营企业本身并没有提供担保,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应该符合的条件是:为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本题中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300万美元高于同类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是不符合规定的。 (4)维斯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维斯特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为其全部认缴出资额的16.25%,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委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因此这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全部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是不符合规定的。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本题中,朝合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与合营企业合并后的性质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应确定为1亿美元。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本题中,合营企业合并前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折股比例为1美元1股,因此可以折合为3000万美元的股份,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因此合并后所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美元。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本题中,外国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额为3600万美元,已经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5%,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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