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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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问题◆】:[多选] 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
A.自愿原则
B.独立仲裁原则
C.一裁终局原则
D.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参考答案◆】:A, B, C, D

(2)【◆题库问题◆】:[单选] 凡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情况,在经济法中称为()。
A.法律事实
B.法律规定
C.法律行为
D.法律活动

【◆参考答案◆】:A

(3)【◆题库问题◆】:[多选] 根掘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下列财产中,不属于破产财产的有()
A.破产企业尚未转移占有但买方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B.企业破产前对公司投资形成的股权
C.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
D.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参考答案◆】:A,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财产的界定。(1)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买方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2)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4)【◆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南四环的一块居住用地;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1年2月21日,按照建筑规划,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擎峰"高档住宅房地产项目,该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195832.29平方米,容积率为2.5,由10幢高层板楼组成,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其中2幢(9号楼和10号楼)中的共40套房屋是专门为当地回迁居民配建的回迁安置房,在拆迁时已经与原居民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了各个被拆迁居民的房屋位置。2011年3月1日,甲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2年;(2)建设工程价款为5亿元,甲公司应当在2013年3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8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另外,甲公司与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2011年3月10日,经甲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分包给C公司。但后来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2011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同时约定将该在建的商品楼1号楼与2号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甲公司与乙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对已经抵押的1号楼与2号楼进行预售。2012年2月1日,甲公司取得该商品房项目1~5号楼的预售许可证,开盘向社会销售。当月该楼盘销售火爆,1~5号楼均已售完,其中,1号楼购房者全部为全款购房,甲公司隐瞒了1号楼已经抵押给银行的事实,2号楼大部分为购房人按揭购房,为了能够为购房人办理贷款,甲公司以1号楼的房款偿还了部分乙银行的贷款,解除了2号楼的抵押。2012年5月1日,甲公司取得该商品房项目6~10号楼的预售许可证,二期开盘中,甲公司6~7号楼房屋全部预售完毕,8号楼有40套房屋因各方面原因未销售,剩余全部销售,购房人均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甲公司还故意隐瞒将9号楼的部分回迁房对外销售了10套的事实。2013年2月1日,甲公司清偿了欠乙银行的货款。2013年3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但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13年8月10日,B公司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小区8号楼进行整体拍卖优先受偿。2013年4月开始,该小区购房人陆续办理入住手续,分别出现了如下的情形:(1)贾某为该小区的回迁居民,得知其房屋被甲公司出售给张某后,要求甲公司解除原合同,向其交付房屋,甲公司不同意,随后贾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优先于张某取得补偿安置房屋。(2)郭某购买的是一套套内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的房屋,收房时测量实际的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但套内建筑面积为143平方米。(3)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虽然收房,但一直未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原合同约定2013年4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因甲公司原因直至2014年5月仍未能办理。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在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时,其计算标准是多少?并说明理由。(3)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4)甲公司2012年2月1日和5月1日的两次开盘中哪些行为不合法?有可能造成什么后果?(5)甲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是否应支付利息?如果需要支付利息,从何日开始计算,其计算标准如何确定?(6)B公司主张对该小区8号楼进行整体拍卖优先受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7)贾某的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8)郭某所遇到的情况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9)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所遇到的情况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禁止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甲公司应当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B公司支付垫资利息。根据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3)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根据规定,正在建设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可以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有效。(4)甲公司2012年2月1日的开盘中,隐瞒1号楼已经抵押给银行的事实进行销售不符合规定。2012年5月1日的开盘中,甲公司故意隐瞒并将9号楼的部分回迁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不合法,这两项行为涉及的买房人均有可能会要求解除与甲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甲公司对欠付B公司的工程价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6)B公司主张对该小区8号楼进行整体拍卖优先受偿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本题中,8号楼的购房人均已经支付了购房款,因此不能对其进行拍卖优先受偿,B公司只能要求对8号楼尚未销售的40套房屋要求拍卖并优先受偿。(7)贾某的请求合法。根据规定,拆迁入与被拆迁入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入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入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入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本题中,甲公司将本用于拆迁安置的9号楼部分房屋对外出售给第三人,此时贾某有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权利。(8)郭某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规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本题中,实际的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已经超过了3%,郭某可以解除合同。(9)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所遇到的情况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规定,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本题中,约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是2013年4月,但因为甲公司原因一直到2014年5月仍未能办理,已经超过了1年,此时6号楼和7号楼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5)【◆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A.该汇票无效
B.该背书转让无效
C.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

【◆参考答案◆】:C

(6)【◆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
B.江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C.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80万元"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无效的情形。根据规定,确定的金额是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汇票将无效。

(7)【◆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A.持票人丧失全部票据权利
B.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
C.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背书人仍然承担票据责任
D.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据权利

【◆参考答案◆】:B

(8)【◆题库问题◆】:[单选] 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拨付()
A.破产费用
B.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C.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D.破产债权

【◆参考答案◆】:C

(9)【◆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三位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一)第一部分资料(1)三位发起人共出资24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20万元,持有公司15%的股份;乙以房屋出资80万元,持有公司10%的股份;丙以专利技术出资40万元,持有公司5%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发行。(2)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160万元,剩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规定由证券公司代销,代销期限为120天。(4)规定的股款募足后,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召开创立大会的公告,并于3月20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由新选举的董事会于2006年4月15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该公司不符合设立条件,应予改正;否则不予办理设立登记。公司又重新对设立过程进行规范,保证公司的设立成功。(5)公司设立后不久,20位小股东联合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这些股东合计持有公司的股份只有84万股;并于6月8日通知各股东,同时予以公告,确定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为6月20日。(6)6月9日丙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要求撤销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公司向部分高管人员提供借款,帮助高管人员购买私人住房的决定。(7)会议当天,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均无法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本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重新选举公司监事,因为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时选举的监事会成员中,一名监事兼任了财务负责人,另一名监事兼任了董事。(二)第二部分资料2010年10月15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当时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为13名,本次会议有董事A.B.C.D.E..F.G.H八人出席,其余董事5名董事未出席且未委托任何人代为出席,出席会议的8名董事除B.表示反对以外,一致同意了发行方案。已知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下:(1)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为6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为33%。(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2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发行后股本总额为3500万元。(4)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有关部门在审查该公司的发行方案时,发现该公司的现任监事G此前15个月时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有关部门还查明,该公司2010年6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对正在进行的某重大诉讼事件作出了虚假陈述。该信息于2010年8月8日获得更正。要求:

【◆参考答案◆】:(1)公司注册资本和发起人数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①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超过了公司法关于500万元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②实际发起人为3人,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的规定。 (2)发起人的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三位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只有30%,低于这一规定。 2 (1)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可以以发起方式设立,也可以以募集方式设立。 (2)注册资本到位方式不符合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所有股东的实缴资本,因此,发起人的出资只能一次缴纳,而不能分期缴纳。 3.承销方式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承销可以以包销或代销的方式;但承销期不符合规定。证券承销期最长不超过90天。 4 (1)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有以下错误:应在召开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认股人或予以公告,该公司创立大会从公告到召开,间距时间不足15天。 (2)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①对公司设立时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对认股人已交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因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 (1)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合法。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位提出请求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0.5%的股份(84÷800=10.5%),达到了法定的条件。 (2)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错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式股票的,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予以公告。此次会议从通知或公告到召开的时间只有13天,均不符合规定。 6 (1)丙具备提出临时议案的条件。根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召开股东大会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丙股东持有公司5%的股份,持股数额和提交提案的时间均符合法定条件规定。 (2)其内容合法。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7 (1)临时股东大会还可以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8.该公司2010年10月15日的董事会召开程序是合法的。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开会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董事会有八名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召开是有效的。该公司2010年10月15日的董事会讨论的发行方案能够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应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本次董事会有八名董事出席,但表决时B董事表示反对,有七名董事同意,超过了全体董事的半数,所以发行方案能够通过。 9.该公司符合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法律规定,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开始计算。②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③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④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0.该公司现任董事G此前15个月时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因为法律规定,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①该投资者所受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的,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除外情况的即可获得赔偿。 ②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应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其它直接责任人,也应根据他们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③该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

(10)【◆题库问题◆】:[单选] 受益人在交单期向开证行交付了全部有效单据,但是开证行发现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此时,开证行应采取的措施是()。
A.在保证金和存款限度内进行付款
B.直接全额付款
C.拒绝付款
D.通知申请人补交保证金后再付款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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